切莫轻易为他人借贷“搭桥”

来源:金鼎黄金时间:2014-04-25 11:48:20

原标题:切莫轻易为他人借贷“搭桥”

2013年5月,个体户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资信问题屡次申请未果。后来他请好友张某帮忙申请贷款。王某承诺,只要放出贷款,事后会给张某一定好处。

张某心想,自己只是名义借款,实际的本息皆由王某偿还,而且还有好处拿,于是就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拿到了30万元的贷款。但王某将张某贷来的钱因经营不善,不但没收益,还欠下50多万的债务。今年4月,银行贷款到期,因无法按期还款付息,张某被银行告了。

“我只是出于情谊帮朋友,贷来的钱又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要我还?”面对银行的诉请,张某非常不服。

张某虽未实际使用贷款,但基于其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是否由其实际使用并不影响他与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为此张某需要全数归还30万元贷款及利息。

金投贷款网提醒:切莫轻易为他人借贷“搭桥”。由于银行放贷政策、条件的限制,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是普遍现象。一方面有银行审查力度的因素,一方面,不少人关于名义借款人对借贷法律关系的认知有偏差,认为其只是在银行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搭了座桥梁,即便日后贷款无法偿还,也与自己无关。

事实上,这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二是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无论是哪种关系,银行与实际借款人之间都不是直接的相对人,所以在纠纷发生时,银行不能直接起诉实际借款人。

郑重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