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被不良”影响贷款
原标题:信用“被不良”影响贷款
2013年7月,小李购买了一套新房,办理贷款时,却被告知其因为个人信用记录不良,不能办理。小李以前从未贷过款,也未申请过信用卡,他不解为何自己会有不良信息记录,于是向中国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结果显示,小李曾于2009年向A银行申请过信用卡,该卡有逾期还款记录。小李便去A银行了解情况,得知2009年肖某、夏某曾经持有他的身份证来A银行办理过信用卡,现该信用卡存在逾期还款。
在A银行的催促下,肖某、夏某将所欠款项归还并注销了用李某名字办理的信用卡,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个人信用记录5年后才可自动消掉,在此期间内李某无法从任何一家银行贷款。李某认为,银行在审批信用卡时程序不严格,造成自己的信用记录不良,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A银行赔偿自己名誉损失5万余元。后法院经审理,A银行赔偿李某15000元。
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宋珊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发展的背景下,个人银行信用成为名誉权保护的客体,对一个公民、法人的社会评价包括道德、作风、品质和商业信誉各方面,尤其是商业信誉的不良记录不仅可以给公民、法人带来精神上的打击和挫伤,更会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因此,金融机构在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的个人银行信用时,必须审慎核查,避免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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