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机构警惕融资平台贷款再次膨胀
原标题:各银行机构警惕融资平台贷款再次膨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认为,该《意见》具有一定的社会合理性,毕竟一些在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具有较强社会保障和经济支撑功能。如果这些在建项目因国务院此前发布的控制融资平台贷款增长的禁令,而被不分青红皂白停止或人为抽贷、压贷甚至断贷,则不仅会造成在建项目无法产生效益,还会形成巨大损失。
同时,此次《意见》出台也是无奈之举,因为这些在建项目建设周期长、回报低,对民间投资难以形成较强吸引力,在经济放缓的背景下,政府财政收入增速大幅下滑,无法拿出足够资金来加大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必须靠银行对符合《意见》的项目进行后续信贷支持,才能让在建项目摆脱资金断链危机。
当然,《意见》为防止银行借此扩大融资平台贷款范围和规模,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作了明确规定,主要限于两类情形:
一是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二是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机构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责任一致,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显然,这两种情形的贷款,是此次银行对在建项目后续信贷支持的两条红线,银行应不折不扣地执行。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有些银行可能会借此“契机”,违背《意见》规定,或为了信贷投放安全、或迫于政府压力,通过各种变相手段,再次大规模向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造成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再次膨胀,进一步加剧政府债务负担和压力,给金融经济安全埋下新的风险隐患。从目前来看,这种担忧不是空穴来风,有两种诱发因素:
一是当前经济增速持续下滑,实体经济不景气,银行缺乏可供放贷的优质信贷客户资源,可能会通过各种暗箱操作,向政府融资平台投放大量信贷资金。毕竟,就目前而言,向政府融资平台注入资金,有政府做风险背书后盾,银行短期内无风险之虞。且银行出于业绩考核的压力,或有可能倒逼管理层做出铤而走险的举动。
二是政府在各种资金来源短缺的情况下,有可能利用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机会,利用政府行政权力,或向银行施压,或游说银行管理层并允诺按期归还、控制风险、给予贷款高利率等条件,诱使银行或串通银行共同作弊,通过暗地扩大项目融资范围和规模等手段,再次让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流入政府融资平台。
为避免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成为政府融资平台膨胀的“避风港”,银行除树立大局意识、勇担社会责任之外,更应严格按《意见》要求,规范约束在建项目后续信贷行为,忠实履行职责。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密切监测债务变化,加大检查力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银行身上,要完善配套措施,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的续建和收尾;引入民间投资,完成PPP投融模式,减轻政府和银行的投入压力,使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始终运行在健康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