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百科》央行成立单一机构收拢金融监管职能

来源:金鼎黄金时间:2013-08-28 16:07:38

原标题:《外汇百科》央行成立单一机构收拢金融监管职能

近日,国务院批复和同意了由央行牵头成立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对此,市场分析人士纷纷表示,此制度建立将改变当前金融体系内存在的多头监管现状,并将为下一步全国开展金融体制改革铺平道路。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周皓称:“确立央行核心监管地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结合。”

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采取的方式类似,基本是成立一个单一机构收拢金融监管职能,在英国是曾经独立于财政部和央行的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美国是金融危机之后成立的金融监管稳定理事会(FSOC)。

尽管FSA因为在金融危机期间处理北岩银行挤兑事务不力,最终被拆分为两个机构并被分别纳入财政部和央行旗下,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分析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考和探讨。

英国金融监管经验

英国的混业监管中,FSA是最高权力机构,其监管范围涵盖了所有金融机构的所有金融相关业务,不管机构规模大小,都归属于FSA监管,而且FSA被赋予了准司法机构的权力,而英国央行则放弃了对所有银行业的监管,专注于宏观经济环境和物价水平的监控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

在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整个金融市场都处于扩张时期,上述监管分工没有问题,因为金融体系总体处于稳定和上升状态,货币政策能够比较有效地传递到实体经济;但一旦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尤其是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也受累于金融体系动荡而出现困境时,英国的监管分工出现明显瑕疵,这在北岩银行遭遇挤兑问题时表现得很突出。

英国央行认为北岩银行的金融创新行为导致风险因此责任属于FSA的监管范畴;但FSA认为央行应该提前通过释放流动性解决市场恐慌情绪,北岩的挤兑是市场恐慌情绪导致,因此应该由央行的反应迟钝负责。

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在决定改革英国金融监管架构时称:“金融危机的核心是快速且不可持续的债务问题,而我们本身的宏观经济和金融监管框架并没能有效辨识和预防这个问题,而且因为分工的狭隘性和硬性分割,导致危机出现了之后却找不到负责人。”

为解决这个问题,最后FSA被拆分为金融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前者由英国财政部负责,而后者则隶属英国央行。

其中FCA负责监管整个英国的金融服务业,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金融业健康稳定,提升金融服务行业的有序竞争;而PRA则定位为英国央行的下属审慎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建房互助协会、信贷协会、保险公司和主要的一些投资公司,PRA为金融机构设定监管标准,并对各个具体机构进行监管。

比较分析两家机构现在的定位和职能分工,FCA集成了FSA的准司法机构性质,其资金来源仍旧是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因此基本上功能定位于打击金融犯罪,但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方面则基本上让位给英国央行旗下的PRA。

而PRA定位于宏观审慎监管,而且为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设定监管标准,也就是说央行基本上主导了英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权,尤其是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方面具有主导权。

相比FSA,当前我国建立的部际联席制度仍然处于设计阶段,在国务院的批复当中强调该联席制度“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所以具体监管的执行还将以各机构为主,联席制度目前只是提供一个协调管理的沟通平台。

不过可以看出,我国联席会议制度初衷是由央行主导,这从一定程度而言,吸收了金融危机的教训。不管是英国央行还是美联储在金融危机之后都强化了金融体系中的监管职能,正如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的英国央行下属的PRA,在美国方面则是美联储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美国金融监管变革

金融危机之后,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或者与其他机构具有很强关联性的金融机构都要接受美联储监管。

不过在一个注重分权的国家,美联储并不具有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主导监管权。除了美联储的金融稳定政策和研究办公室(FSPR)负责金融监管之外,美国更集中的金融监管权在FSOC,但该机构隶属美国财政部。

FSOC在其职能描述中称,该机构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弥补金融危机之前美国的监管漏洞。

在危机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是基于具体的各家机构和各自行业的市场,没有任何一个监管机构可以全权监管所有的金融风险,因此出现了一些监管缺口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套利空间,进一步削弱了监管力量。

为围堵这种漏洞,美国财政部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创立FSOC,按上述法案规定,FSOC可以便利监管协调,一方面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可以通过FSOC进行决策共享和决策制定前的探讨;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各成员机构中共享金融机构信息,进而降低监管漏洞,提高评估和监管能力,另外FSOC在制定更加严苛的监管规则方面具有发言权,而且可以决定是否要拆分那些对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毁灭性风险”的金融机构。

中国联席制度发展趋势因此综合考虑美、英两国的混业监管制度,我们大概可以设想中国联席制度的发展趋势会呈现两种特点。

一方面,央行主导系统性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不管其业务行业归属,只要对金融体系产生系统重要性,其控股公司隶属央行管理;另一方面,成立独立于央行的专门机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即为此机构的前身),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信息和监管政策、监管标准,并且具体执行监管机构业务和金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FCA和PRA监管制度和美国的FSOC和FSPR监管制度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央行主导监管大局,独立机构负责具体细节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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